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淮北市杜集区关于加快经济发展
2006-12-25 10:37  文章来源:杜集区
文章类型:原创  内容分类:政策

淮北市杜集区关于加快经济发展

和招商引资工作的暂行规定


 
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、市政府关于招商引资是全市经济发展“第一要务”的精神,进一步调动各界人士招商引资的积极性,根据国家、省、市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我区实际,作如下规定:

 

第一章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

 

第一条 外来投资者利用我区荒山、荒坡、荒地、塌陷复垦地及关停企业投资兴办企业的,根据区位不同,一地一议,协商优惠转让。

第二条 新招商引资企业,年纳税总额10-50万元,区政府给予其税收地方留成部分10%的奖励;年纳税总额50-100万元,给予其税收地方留成部分20%的奖励;年纳税总额100万元以上的,给予其税收地方留成部分30%的奖励。

第三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代理服务、限时服务,由专人负责代办一切证照,并对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实行动态跟踪服务。

第四条 实行检查评比报告制度。确保为外来投资者提供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,不干涉其正常生产经营,区各执法及有关部门对其检查、评比、收费须先向区委或区政府报告,待批准后方能进行。

 

第二章 招商引资奖惩办法

 

第五条 凡国内外组织、单位或个人(以下称引荐人)为我区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及国家、省、市政策性资金的,一律给予奖励。

第六条 成功引资项目资金到位后,按下列标准给予引荐人一次性或分期奖励。

1.对引进生产型项目,按实际引资额的1%计奖;

2.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农业项目,按实际引资额的0.2%计奖;

3.对引进特别鼓励的高科技产业及形成我区新的支柱产业项目,按实际引资额的2%计奖;

4.对引进建筑面积50000m2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,按实际引资额的0.2%计奖;

5.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的服务型项目,按实际引资额的0.5%计奖

6.以无形资产作价投入的,按合同规定作价金额的0.5%计奖;

7.对于盘活企业存量资产的项目,到位资金按新投入现金及实物作价累计计算 ,其奖励根据其所属项目类型比照以上规定予以兑现。

8.对于协调争取政策性项目资金,无偿资金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金额0.5%计奖,有偿资金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金额的0.2%计奖。

第七条 区辖各镇之间,一镇引荐项目在他镇落户的,招商指标归引荐方,企业形成的产值、税收等经济指标引荐方、落户方三七分成。区直各部门的引资项目落户各镇的,其招商引资指标归引荐部门,税收归所在地财政。各镇的招商引资项目,镇政府要对项目建设地所在村给予镇级税收留成部分的20%作为奖励。

第八条 引荐人在2人或2人以上的,对其奖励仍按一个份额计算,资金分配由其自行协商解决。

第九条 鼓励区、镇机关工作人员经批准在本区内领办、创办企业,与外来投资企业享有同等优惠政策,但领办、创办企业年纳税额应超过本人年工资总额,其原有级别、编制、工资等待遇保留不变。

第十条 区、镇在职工作人员自费为我区进行招商引资的,引资企业年纳税额应超过本人工资总额,其原有待遇、编制和级别保持不变,并对其按上述引资奖励标准的1-2倍计奖。

第十一条 各镇、办事处及区直各部门的招商引资成绩与待遇挂钩,其奖金年终统一核发,完成任务的全发,完不成任务的按比例发放。

第十二条 各镇、办事处及区直各部门的招商引资任务纳入年终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。

第十三条 奖励资金来源。依据现行财政体制,按谁受益,谁出钱的办法,区、镇两级按受益比例分担,由区政府统一进行奖励。

 

第三章 招商引资审核认定

 

第十四条 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。

第十五条 已批准的合同章程中外来资金按期到位并有实效。

第十六条 对引进成功的项目,由各引进单位或个人出具有资质单位的证明材料,报区招商办,经委、招商办组织有关部门成立专家审核委员会进行审核,确 定后,报区委、区政府批准,再实行奖励。

 

第四章 招商引资工作机制

 

第十七条 建立领导双向选择包点招商制度。实行捆绑式招商,每2名县级领导联系一个镇,一名县级领导联系一个部门,不得重复;奖惩与联系点挂钩,以切实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的开展。

第十八条 建立招商引资例会制。区经计委、招商办根据业务需要,初步选定20-30项可行性较强的重点项目,加强调度,动态管理。区委、区政府主要领导每月听取一次招商引资工作汇报并张榜公布。

第十九条 建立督查考核制度。区招商办负责每季一次对乡镇及区直各部门进行招商督查考核;区委组织部、区人事局负责对区直工作人员中创办企业者两年考核一次,对自费招商人员半年考核一次,并对有突出贡献者进行重奖。

 

第五章 附则

 

第二十条 本《暂行规定》由区招商办负责解释。

第二十一条 本《暂行规定》生效后,原招商引资方面的规定同时废止。

第二十二条 本《暂行规定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。





 

中共淮北市杜集区委员会



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政府



2002年9月18日

 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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